《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一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我省大气质量改善,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立法原则、大气污染防治管控领域、大气污染物的管控种类,以及污染防治要求等方面作出新的调整,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因此,山西省现行条例需要结合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观点、新要求进行改进和完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强化对燃煤污染的防治
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了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条例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这次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三是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煤区。
强化工业污染的防治
为了有效治理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条例对新建、扩建和已建成的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分别作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强化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
条例一方面要求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要求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
强化对扬尘和其他污染的防治
由于大气污染物来源具有多样性和多因性,条例对施工建设、矿山开发、物料堆放运输、垃圾处理、农药化肥使用、烟花爆竹燃放、祭祀殡葬、城市街道清扫作业等方面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将着力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等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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