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1)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包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参股。增量配电区域内包含少量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其运营主体可由各地自行确定国有控股或社会资本控股。
2)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后,电网企业必须按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时限要求提供施工电源。
3)增量配电网作为配电网企业,无需向上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方案批复后,必须在2个月内确定项目业主,1年内建成投运。洪雅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2019年6月前建成投运。泸州金融商业中心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南部县工业集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必须在2019年1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2019年12月前建成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