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10日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通知决定,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相衔接。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同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促进削峰填谷,更好保障居民供给。
通知明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同时,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配合,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妥善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等保障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价格理顺影响,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