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
《通知》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前置要件有关问题,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招标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规定: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项目,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不包含建筑小品、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工程,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不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招标,需要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通知》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不得超期返还。全面核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情况,发现超过法定比例和金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超出法定部分金额;发现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
《通知》要求,凡发现应当返还或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尚未返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改正。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采用现金方式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责令改正。建立月报制度,自2016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底发现的应当返还和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及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但尚未返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实填报。(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