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适当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目前,"十三五"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展规模已经初步确定,到2020年装机规模分别达到2.5亿千瓦和1.5亿千瓦。
《通知》明确提出,在"十三五"期间,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将随着发展规模逐年下调,以实现《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风力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的目标。
根据工程造价降低情况和适当的项目资本金收益率水平,《通知》明确,对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2018年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分别降低2分钱、3分钱,四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分钱、2分钱。对光伏发电标杆电价,2016年一类、二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0分钱、7分钱,三类资源区降低2分钱。同时,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通知》指出,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逐步改善当前"弃风"、"弃光"状况,调整后的标杆电价政策仍将对新能源产业保持较强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