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蒙
外观设计图片与照片清楚表达的原则与规范初探内容简介:
清楚表达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笔者试图通过解析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复审和无 效案件分析,将后流程对于清楚表达的观点引入到初审阶 段,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出更加全面的视图清楚表达 的规范,从而切实提高授权文本的质量。
一、清楚表达的法律解读
专利法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见,清楚表达是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视图满足“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的要求,才具备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部分第三章42进一步限定了不同类型产品提交视图的基本规范:就立体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听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
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够够清楚地显示外观设计要点.视图数量和类型符合指南规定。对于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等辅助视图,依照指南规定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而不是必须提交。满足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观设计图片即视为清楚表达,并具备了授权条件。
鉴于对设计要点的判断—般遵守请求原则,由申请人指定设计要点所在部位,因此对于立体产品,申请人写明设计要点涉及产品一个面,则只提交一幅主视图和一幅立体图也符合视图形式要求,能够获得权利保护。但由此而建立起来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后续程序中权利是否稳定,复审和无效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考察视角。
二、复审和无效程序中清楚表达的涵义
图1中外观设计产品为公交车,从视图数量上来说,包含主视图和立体图,符合立体产品视图提交规范,但是具体到视图内容,主视图为公交车后部视图,立体图也仅显示了公交车的后部和一侧的设计,简要说明中记载“其他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其他视图”,因此根据现有视图无法确定产品整体的三维形状和其他各部分的设计,尤其是作为公交车外观设计不可或车头正面和乘客上车口所在侧面未予表达,不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外观设计申请复审结论是维持驳回决定。
2.案例2--电震动按摩器2的专利申请视图及解析
图2所示为“电震动按摩器”的外观专利,由于存在投影关系不对应的缺陷,导致产品结构不确定。首先,俯视图和仰视图中有关握柄圆盘的大小存在矛盾,无法确定其实际大小和相对于延伸臂的横向比例。其次,主视图中显示底部正中有一个较小的按摩球,该按摩球的最下端低于延伸臂的最下端,从左右视图中应当能够看到该按摩球的一部分,然而左右视图中并未显示。因此左右视图和主视图、仰视图对于产品中部较小按摩球的表达存在矛盾各个视图无法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能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此,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3.案例3--汽车杯直饮单跳杯盖3的专利申请视图及解析
图3中显示的专利产品是杯盖,该专利公开了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符合指南规定的立体产品视图提交规范,但是从基本视图中却无法推断出产品上端面的形状。俯视图中可以看出上端面设有开关按钮和出水口,但后视图中并未显示上述设计内容,表明杯盖的上端面整体低于外圈最低处所示的高度,而仅从俯视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是平面或是弧面或是其他形状,因此该专利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难以确定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案例启示
上述三个案例都存在产品整体或者局部形状上的不确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而被宣告无效或维持驳回决定,可见,复审和无效阶段对清楚表达的判断聚焦在保护范围是否明确,外观设计产品形状是否确定上。
产品形状特征不确定通常体现在“整体不确定” 或者“局部不确定”。“整体不确定”表现为产品整 体三维形状不确定,即产品三个维度的形状特征表 达不完整。通常提交了六面正投影视图基本能够清楚表达产品整体的三维形状,对于仅提交部分正投影视图未提交立体图,或者提交了不合规范的立体 图的,由于申请人专注于对设计要点部位的清楚表 达,容易忽视对产品全貌的揭示,如案例1所示的 情形。“局部不确定”是指根据各视图构建出的产品 局部形状不确定。通常视图间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 对特殊结构表达不充分,可能导致局部结构不确定, 存在多种可能的结构特征,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如案例2和案例3所示的情形。有些时候,“整体不清楚”与“局部不清楚”交织共存,导致产品从整体 的细节都存在不确定性。
借鉴复审和无效流程中的观点,对于图片或照片清楚表达的原则,在满足视图数量和类型的基础上,还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产品形状确定,保护范围明确。具体对视图内容的要求体现为:
(1)产品整体三维形状确定。尽管指南规定可以不提交非设计要点所在面的视图,但是这些未提交视图表达的设计内容不应影响到产品整体形状的清楚表达,产品整体三维形状应当是确定的。
(2)已表达的局部结构特征无歧义。视图所揭示的产品各部分结构特征确定,不存在因表达不到位或投影关系不对应而导致产品结构出现多种可能性。
下面我们将这些原则渗透到现有的清楚表达的标准中去,形成更加明确的视图提交规范。
三、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规范
1.平面产品视图提交规范
第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因相同或对称的省略后视图,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情况。
第二,对于如面料、壁纸等单元图案两方或四方连续的平面产品,申请人应提交至少包含一个完整单元图案的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其连续排布的方式。如图4所示,左侧花布设计单元图案残缺,不符合面料类产品的视图规范;右侧视图中表达了完整的单元图案及其排列规律,符合清楚表达的标准。
第三,特殊形态的平面产品,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以清楚地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全部特征时,应当按照立体产品的视图标准来提交视图。如图5所示的塑身裤,若以平面产品形式提交视图,由于产品平铺状态下局部收紧产生褶皱导致设计要点部位表达不清,将会影响其保护范围的认定。此时建议借助衣模等支撑品,以立体产品的形式提交各正投影视图,反而能够更清楚地展现其形状和图案特征。
2.立体产品视图提交规范
第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 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者几个面 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对于因视图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视图,视为已经提交了省略的视图。此外,视图表达的外观设计产品形状确定,根据视图表达的内容,产品整体三维形状应当确定,局部结构特征确定、无歧义。应当避免下述几种造成产品结构不确定的情形。
(1) 视图不足
(2)明显为立体产品的,应当满足视图数量要求,否则将导致产品三维形状不确定的实质性缺陷。如图6所示的盘子,根据主视图也无法唯一确定产品的三维形状,应当至少提交立体图显示产品的整体形状(图7所示)
。
(3) 立体图未能体现产品三维特征
图8中外观设计产品为书柜,从视图数量上来说,包含主视图和立体图,符合立体产品视图数量要求,但是考察视图内容我们发现,主视图为正面视图,立体图也仅显示了书柜的正面和几乎没有厚度的侧面设计,结合简要说明中记载“其他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其他视图”,无法确定产品整体的三维特征,尤其侧面的形状未予表达,不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表达清楚的立体图应当包含产品三个维度的形状特征,如图9所示的书柜,根据主视图和立体图能够清楚地确定产品整体形状。
(3)“四围”与“中部”存在遮挡的产品,仅提交正投影视图“四围”与“中部”存在遮挡的产品,“中部”的形状在正投影视图中很难表达出来,甚至提交全部正投影视图仍然不能确定局部设计特征,需要借助立体图或其他辅助视图来给予表达。辅助视图包括剖视图、
剖面图或者使用状态图等。
如图10所示的护栏,提交了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简要说明中写明“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和右视图”,相当于已经提交了六面正投影视图,但是该产品两端立柱是圆柱状还是方柱状,中间镂空部分的具体形状何,都不能根据已有视图唯一确定,因此没有清楚的显示产品的结构特征。申请人应该提交至少显示产品三个维度内容的立体图(如图11所示),以达到能清楚表达产品三维结构的目的。
(4)包含内凹结构的产品仅提交基本视图
该类产品带有凹槽或凹陷结构,仅提交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仍然不能确定产品特殊部分的三维形状,应该提交辅助视图,避免存在结构上的多种歧义,辅助视图包括剖视图、剖面图或者使用状态图等。
如图12所示为一项透镜的外观设计,提交了主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视图数量符合要求,投影关系对应,但是对于俯视图中最内圈圆形结构具体的形态表达不清,不能判定是图案还是具体的凹陷结构,对此情况,应当补充剖视图对此设计特征进一步明确表达(如13所示)。
第二,产品为厚度均匀的薄型立体产品,若其厚度与长宽尺寸相对比例相差甚远,且在厚度面上无设计特征,允许按照平面产品的形式来提交有关视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该产品为薄型产品和省略视图的原因。例如瓷砖、厚度均匀的门板等。
四、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照片是表达申请人创新成果的载体,是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最重要的依据,也关系着权利的牢固与稳定,因此提交表达清楚的图片或照片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所在。
对于清楚表达,指南的相关规定仅是对申请外观专利应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数量和类型的基本要求。笔者通过对复审和无效案例的分析,总结了清楚表达的深层次要求,即视图表达的外观设计产品形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确。将该标准融入到初审阶段对视图清楚表达的要求中去,形成了更加全面的清楚表达的规范,来指导审查实践,有助于准确判断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否符和授权条件。
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新的产品不断涌现,产品的外形更加多样,结构更加多变,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也有可能出现新的表现方法,清楚表达的规范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真正实现视图从“形式”到“本质”都能清楚表达的目的,使授权文本更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五评述:
本文针对外-设计实务中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清楚表达认识不全面,造成外观申请中可能出现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通过解析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复审和无效案例,剖析了清楚表达的深层次内涵,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更加全面的视图清楚表达的规范。
关键词: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清楚表达视图提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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