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蒙
如何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图片的“清楚”要求内容简介: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⑴。所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图片与照片类似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起着显示设计特征、划定保护范围、确定权利大小的作用。而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如何正确理解“清楚”的意思,继而按照专利法要求的标准提交保护自己创新设计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是申请人或专利申请代理人最关切也最容易困惑的事情。
一、“清楚”的含义及视图提交标准
那么,专利法中的“清楚”要求到底是什么标准呢?这还得需要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去寻找。《辞海》中对“清楚”的解释‘2]:①易了解和辨认:道理已讲得很清楚了/稿面清楚/我视力好,靶心看得很清楚。②了解;知道:这事儿我最清楚。③明白无误;不含混:清楚地向大家宣布了大队的决议。④透彻有条理:思维清楚/把问题想清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要求的“清楚”应是“易了解和辨认…‘明白无误;不含混”的意思,这是由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和专利实质决定的。一方面,为了申请人的利益,使专利权有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使创新动力得到满足;另一方面,防止专利申请人索 求过大保护范围,无所顾忌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3】。
《辞海》对“清楚”的解释及示例表示,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或照片的清楚要求是指:图片或照片的显示质量要求高,应能清晰显示产品的细节特征;视图显示的产品应是完整的,不能缺少必要的设计特征;视图显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应“不含混”,产品的设计特征应明确。所以,“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实质性要求”,具体的,即视图表示的产品应是清晰、完整、明确的。
清晰是对图片或照片最基本的要求。视图应清晰地显示产品设计特征,不能有线条模糊、照片反光等等影响视图显示质量的缺陷⑷。
如图1的案例所示外观设计,视图完整但像素太低,导致产品的设计细节模糊,表示不清晰,一般消费者很难完全确认其中设计细节。
图2所示洗衣机外观设计申请,整体视图线条不连续,局部(如操作盘处)线条密集成黑块,不能清晰表示产品的设计特征。
完整是指由图片或照片能够确定产品三维结构完整性,不能仅表示产品局部或仅表示创新部位。
如图3所示茶几案例,申请人提交了正投影视图的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也在简要说明中陈述“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故省略左视图”。
此茶几专利申请的视图与简要说明表示,申请人提交了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但这四幅图只表示了产品茶几的侧边设计特征,茶几的顶面设计特征并未表示,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茶几的顶面形状也是常见使用面,其是必不可少的设计特征,所以申请人需要提交茶几的顶面视图或者包含茶几顶面的立体图(见图4)来完成茶几的整体设计。
明确是指图片或照片表示的产品设计细节应是确定的,不能是这样的或是那样的抑或任意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设计必须为确定的产品设计,这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不同。这就要求申请人提交视图中的任何细节都应是确定、不含混的。总的原则,对于一般消费者,如果视图所表示的内容不是惯常设计,申请人就有责任提交视图来明确自己的产品设计,这也是申请人权利稳定的物质基础‘5]。
如图5所示烟灰缸,申请人提交了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陈述“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六面视图和立体图,但俯视图中间圆环表示的结构是不确定的,例如其可以是图6中半球形凹陷或者如图7中圆柱形凹陷,而立体图也未能确定出其结构特征。为了清楚表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只有提交图6、图7中任一剖视图以便确定烟灰缸中部凹陷的设计特征。
二、对“清楚”规定理解的误区
然而,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清楚要求也不是绝对的清楚。其一,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事无巨细地要求所有细节表示,一般消费者也不会拿着显微镜甚至放大镜去观察产品;其二,很多较大型机械设备或者房屋建筑拍摄其俯视图和仰视图本身就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其提交俯仰视图实为苛刻;其三,实际生活中,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很多产品只有一面或几面是常见面或被接触面,产品的其他面为不常见面(也经常为非创新点面),对于此类不常见面,在不影响一般消费者正常认识产品整体情况下,可以省略。鉴于此,审查指南中也对上述情形进行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体现产品外观设计要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数量和图片质量的视图,以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所有设计特征。“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
然而,在审查案件时却发现很多申请人不顾产品实际情况地都仅提交了主视图,如图8的衣服申请。申请人只提交了衣服的主视图,而仅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后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后视图”。无设计要点,即为所属领域惯常设计,而衣服领域的惯常设计是最难确定的。从申请人后来补交的后视图(图9)表示的设计特征看,其显然不是惯常设计。此外,对于—般消费者,衣服的前面很重要,这是门面,而生活中其实见到的背影也是最多的,人们也往往重视“背后的议论”。所以衣服类专利申请,其主视图、后视图都是必须的,甚至有的申请还需要提交立体图、使用状态图等等,不能以无设计要点而省略视图。
很多申请人错误的仅提交主视图或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有的是申请人想利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的规定,尽量少地公开产o没t特征,扩大保护范围,获得更大权利,更多的是申请人对上述规定断章取义、误解导致。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前提是视图“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所有设计特征”,所以应基于视图产品清晰完整、明确情况下,考虑产品视图的是否需要省略。申请人应确保自己产品设计清楚表示,才能获得权利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不应过多纠缠于能否仅提交设计面视图,以免浪费申请精力,错过最好的申请时机。
三、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设计的保护,专利申请视图应清晰、完整、明确地表示产品保护范围。“清楚”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才能更好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创新水平的整体提高;“清楚”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也才能更好的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使专利法立法宗旨得到实现。(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外观部)·
四 评述: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对于视图的清楚要求常常困惑,本文从外观设计视图显示产品应清晰、完整、明确三方面陈述了视图提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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