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电动车充电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电动车充电器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省级监督专项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2.2产品种类(适用时)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使用GB/T 2900.29-2008《电工术语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1、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2、GB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3、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时,优先抽取市场销售、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
6.2抽样地点:
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
6.3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共抽取4台(套),其中3台(套)作为检验样品,1台(套)作为备用样品。
6.4 样品处置
6.4.1 抽样后,封样前,应仔细检查以确保检验样与备用样品在外观、型号、备件(特殊要求)等信息一致。
6.4.2 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每个可拆处都应分别贴有封条。
6.4.3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4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应仔细核对样品型号是否正确,随机附件是否齐全,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并加以注明(流通领域可不填写)。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的签字及盖章。抽样单上应有企业或销售单位签字及盖章,特殊情况下,可用财务章、合同章等其他方式代替。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见表3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标志和说明 |
GB4706.1-2005、GB4706.18 -2014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7条 |
|
● |
2.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8条 |
● |
|
|
3.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10条 |
● |
|
|
4. |
发热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11条 |
● |
|
|
5.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16条 |
● |
|
|
6. |
非正常工作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19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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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20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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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机械强度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21条 |
● |
|
|
9.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25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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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29条 |
● |
|
|
11. |
耐热和耐燃 |
强制性 |
GB4706.1-2005、GB4706.18-2014 第30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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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