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公告称,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的1批次槟榔(焦槟榔)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药六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刺五加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装量差异。
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刺五加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地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酸不溶性灰分。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独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对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