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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工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情况通报(第五批)

2017-06-09 11:00:18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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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工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五批)
 
       现将2016年第五批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国务院493号令)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的工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潭第三分公司项目部“8.31”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8月31日,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潭第三分公司项目部施工人员在进行冶力关镇堡子村古城墙维修加固工程清理积土时,城墙西段突然坍塌,导致3名施工人员当场被埋,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规范,未编制报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申报办理《开工许可证》,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视县、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分别于8月4日和
    8月22日两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开展施工作业活动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临潭县政府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由甘南州政府对临潭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甘南州安委办对临潭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临潭县冶力关镇党委、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临潭县安委办对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甘南州监察局对冶力关镇分管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对临潭县住建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临潭县安委办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甘南州监察局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对临潭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主要负责人由州监察局进行行政问责。
    对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方志远,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分公司项目经理王仲清,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临潭县冶力关镇堡子村古城墙维修工程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马作栋,处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罚款。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5.20”高空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5月20日,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承建的兰州新区三维时尚广场6号楼,在拆除楼外脚手架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脚手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规程施工,在大风天气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安全带系挂不牢靠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三维时尚广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缑艳芳,吊销安全员执业资格。
    对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三维时尚广场项目部安全员杜小平,吊销安全员执业资格。
    对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张新安,处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三维时尚广场项目部项目经理张子春,吊销其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对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更生,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站负责人杨智,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分管领导对杨智进行告诫约谈。
    对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永登泰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江苏淮安丰达劳务有限公司,由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将该劳务企业清除新区劳务市场并上报甘肃省住建厅。


兰州高新区工委定远镇邓家营小学”6.01”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6月1日,定远镇邓家营小学举办趣味运动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漠、责任意识不强、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处理;班主任老师和管理体育器材的老师对学生管理责任心不强,对运动器材管理不严,对学生在集体 
    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邓家营小学校长许继军,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邓家营小学教师董万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定远学区负责人蒋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邓家营小学教师张林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定远镇党委副书记何丽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定远镇党委书记汉文武,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高新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兼社农局局长尹作军,对其进行约谈,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令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兰州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天祝县打柴沟镇私自磁选铬铁窝点“8.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8月18日,天祝县打柴沟镇大庄村四道沟组一空闲场地内,因赵玉鹏、闫作峰二人私自磁选铬铁废渣,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在简易磁选设备防护设施不全的情况下,私自启动磁选设备,违规操作,致使其右上肢被夹入传送皮带,无法自救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私自磁选铬铁的组织者、参与者赵玉鹏,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打柴沟镇大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安监室安监员王东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打柴沟镇安监站安监员魁月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打柴沟镇安监站安监员王兴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打柴沟镇副镇长、安监站站长哈占文,由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责成打柴沟镇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责成天祝县供电公司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天祝县环保局领导班子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对天祝县安监局领导班子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5”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9月5日,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片区(西岔镇赵家铺村)土地整理三期项目三标工地,在拉运土方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未对施工场地进行观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山体开挖存在滑坡危险缺乏足够认识,山体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片区土地整理三期项目三标工地现场监理郭强,责成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给予辞退处理,同时报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不得在新区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片区土地整理三期项目三标工地专职安全员殷冀东,吊销安全员执业资格,责成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罚。
    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片区土地整理三期项目三标工地施工现场总负责人李振东,责成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免去其现场负责人职务,并按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罚。
    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片区土地整理三期项目三标工地项目经理李军辉,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想蕃,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土地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罚款。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滨河西延段道路整治施工项目“9.09”触电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9月9日,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滨河西延段道路整治施工项目部劳务人员在对马路中间塑料围堵注水时,不慎被马路隔离带内的带电钢制路灯杆击倒,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在未知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危险区域,并依靠在带电灯杆上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滨河西延段道路整治施工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陈旭礼,建议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对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滨河西延段道路整治施工项目部经理武治平,处人民币1.44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部长何有忠,建议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对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陆孟志,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领导对其予以诫勉谈话,并在公司中层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罚款。
 
和平镇祁家坡村下河社村民赵红忠自建房“9.14”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9月14日,榆中县和平镇祁家坡村下河社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房顶上空经过的高压线引起高度重视,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防范措施,导致在传递方钢时,方钢触撞到上空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和平镇祁家坡村下河社村民赵红忠,处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彩钢承包人刘彦龙,处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罚款。
 
卓尼县“9.24”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9月24日,卓尼县刀告乡刀告村农网改造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施工人员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登杆作业前防范措施不到位,违章作业,擅自误登10千伏带电线路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卓尼县电力公司在系统内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天水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世峰,处人民币4.56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天水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卓尼县2015年农网改造升级112扎尼线工程项目部经理申谢凡,处人民币1.44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天水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东风,处人民币1.30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天水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罚款。
    责令国网甘南州电力公司向甘南州安委办作出书面检查。
 
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1”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10月1日,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二矿区1018分段作业时,岩石垮落,发生一起片帮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操作程序不规范,检撬不彻底,造成掌子面岩石垮落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赵德成,解除劳动合同。
    对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王朝阳,解除劳动合同。
    对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贾斌,撤销《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对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凤荣,处上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对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掘进一队队长温庚林,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对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掘进一队副队长姜有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掘进一队安全员王全发,撤销《安全员资格证》。
对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工程造价科,予以通报批评。
对金川集团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赵兴福,由金昌市安监局予以诫勉谈话。
对金昌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罚款。
 
永登春明石英砂厂“10·25”坍塌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10月25日10时30分许永登春明石英砂厂在破碎过程中,发生一起料斗坍塌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永登春明石英砂厂复工生产前对设备和生产场所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未进行彻底排查和治理,未发现生产设备生锈、生产场地环境不良,设备、设施、附件有缺陷。违章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永登春明石英砂厂投资人王生春,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永登春明石英砂厂生产厂长王生民,处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永登春明石英砂厂,处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罚款。
    责令通远乡党委、政府向永登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甘肃国洪煤业有限公司“10.29”起重伤害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10月29日,甘肃国洪煤业有限公司煤场,货车驾驶员在装煤作业过程中,被原煤埋压到车厢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周边风险因素辨识不清,在没有向任何人告知的情况下,违背惯例擅自进入准备装煤的货车车厢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装载机驾驶员王富君,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国洪煤业现场负责人王富月,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国洪煤业负责人王国洪,处人民币1.26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国洪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关闭,处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矿区街道,在全区安委会上通报批评。
    对红古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全区安委会上通报批评。
 
安徽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4”坍塌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11月4日,安徽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兰州新区综合管廊工程经十路进行基坑喷锚护坡清除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严格按照土方回填方案及相关要求剥离边坡支护层,破拆支护层的高度远远超过方案规定的300mm,边坡支护失稳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安徽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经十路负责人高青和,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安徽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绪林,处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安徽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赛,处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经十路施工段安全员张家胜,处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环部部长李永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技术总工张晓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任亚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伍昌国,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李佐春,暂停其监理资格,责成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对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监理代表曾道明,停止执业半年,责成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对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总监朱德玉,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处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安全经理张百练,责成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对兰州新区中冶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工办副主任刘振中,由兰州新区中冶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对兰州新区中冶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立威,由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诫勉约谈。
    对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处负责人齐巨伟,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给予其提醒约谈。
    对兰州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杨智,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给予其提醒约谈,并在局内大会做出检查。
    对兰州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朱志成,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给予其提醒约谈。
    对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宋祥国,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对给予其警示约谈,在公司内部做书面检查。
    对兰州新区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安全主管伊冰,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对给予其警示约谈,在公司内部做书面检查。
    对兰州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园区基础保障科负责人王宗仁,由兰州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园区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对安徽达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中冶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园区,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园区主要领导进行工作约谈。
    责成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向兰州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11.14”高空坠落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11月14日,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务工人员在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项目机器人头部钢结构主体工程现场进行钢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作业人员登高作业时安全带系挂不规范,将安全带系挂在身体同部位的钢梁上,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高挂低用;且安全带与H型钢梁直接绑扎未采取防切割保护措施,作业点位移时纤维质安全带被工字钢翼缘板
    棱角磨断,身体失稳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机器人头部工程项目部铆焊工班组现场负责人钱承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机器人头部工程项目部技术员祁招财,处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机器人头部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刘彦晓,处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总经理葛金才,处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责令兰州新区南部综合产业园区向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新区南部综合产业园区对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以上事故责任人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和调查处理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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