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宋某醉酒后不顾他人劝阻,强行驾驶货车上路,故意撞向一辆减速待停的轿车,导致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庭上宋某不认罪,一再辩称案发时他清醒,还称是为了追赶“持枪”车辆才引发的事故。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宋某被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酒后不听他人劝强行驾车酿惨剧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于2015年5月19日晚10时许,醉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黎某、刘某沿顺义区顺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行宫路口西侧时,在明知前方同车道内有车辆减速待停的情况下,不顾同车人的提醒和阻止,仍沿该车道驾车以每小时63.9至76.7公里的速度撞向前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白色起亚轿车,导致该车又与前方被害人贾某驾驶的黑色凌志轿车相撞,致使起亚轿车中的3人当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仅1岁大的幼儿。此外,还致使张某受伤,车辆毁损。事后经检验,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57.7毫克。
    宋某现年33岁,案发前在顺义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同车的黎某、刘某是其同事,而三名遇难者分别为起亚司机张某的婆婆、丈夫和儿子。
    拒不认罪乱辩解 同事作证戳谎言
    本案开庭时,宋某否认了检方指控。他在庭上辩称,事发前他与黎某、刘某一起吃饭到天黑,期间自己喝了约4瓶啤酒。宋某庭上说,当时他人是清醒的,完全能够控制自己。上了车后,他发现旁边一辆车上有枪支,便打了“110”报警。后他驾车调头追赶涉枪车,当其发现前面有车的时候,认为前车能从红绿灯通过,就没有踩刹车。宋某说,就这时黎某拽他的方向盘,还把他的眼镜、手机都碰掉了,同时黎某伸脚过来把他的脚从油门上踢过去,但黎某并没有去踩刹车,他也没法踩刹车了。
    与前车发生碰撞后,他称自己记不起来事情了。“我不清楚怎么下的车,再清醒时,头已经被简单包扎了,我听见有人报警,就在原地等候。“总之我不知道前方车辆减速待停,也没有故意撞击前方车辆。”
    鉴于宋某当庭辩解,法庭决定通过网络视频对黎某进行询问,身在哈尔滨的黎某作证称,当时宋某喝完酒,他劝宋打车回去,不过宋并不听他的话,非得开车回去。黎某说,上车后因为担心,他还与宋某抢夺过一阵车钥匙,可他压根就没看见过宋某所说带着枪的车。“他喝多了,完全是酒后发疯状态。”
    当庭辩解不采信 法院一审判死缓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均称,案发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案发经过,同车人黎某、刘某的证言也证明宋某酒后报警称发现持枪劫匪并驾车追赶系醉酒后行为,案发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493毫克,血检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257.7毫克,这些证据均与其当庭辩称酒后清醒,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相矛盾。
    其次,案发后宋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供述,均未提到黎某有干扰其驾车的行为,同车目击证人刘某也未提及此情节,宋某当庭辩称有此情节,但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且经当庭对质,黎某予以否认。法院认为,作为理性成年人,且与黎某无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宋某没有为黎某隐瞒的必要。
    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宋某当庭供述和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冲突,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宋某醉酒后不顾同车人劝阻,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人轻伤,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此,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审现场(肖洪波供图)
    四川新闻网巴中2017年12月29日讯(王鹏 记者 余开洋)11月30日,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朝阳路口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何某酒后驾驶肇事还裸奔抗拒警方调查。12月28日上午,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
    回放:嫌疑人肇事逃逸还裸奔抗拒执法
    2016年11月30日下午,南江县南江镇男子何某驾车从南江镇槐树村回家。15时46分,何某车辆在行驶到朝阳路口交通警察岗亭处时,与一辆车牌号川Y973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何某拒不下车与事故另一方司机李某协商事故处理,反而驾驶汽车向仿古街方向逃逸。
    “我当时就怀疑他喝酒来的!本想叫交警来处理没想到他却先逃逸了。”事故另一方司机李某告诉记者,他下车后本想与何某协商,但何某却拒不下车且语无伦次,当时他发现何某不仅满脸通红身上还有浓浓的酒气,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叫交警来处理,何某见到附近有交警赶来就迅速冲开交警阻拦逃逸了。
    何某逃逸后将车辆驶往仿古街附近洗车场藏匿,其本人在离开仿古街时被找寻肇事车辆的交警发现,被交警发现后何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随后更趁交警不备脱衣裸奔,在奔跑十多米后被交警拦下并被带离现场。何某的裸奔行为不仅引起数百名民市民围观,更造成仿古街路段交通堵塞,影响极其恶劣。
    
    
    
    
    
    调查: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253.0mg/100ml
    何某在被带离仿古街后,来到南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在南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内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当时测试结果显示何某血液酒精含量131mg/100ml。
    据何某交代,2016年11月30日中午他在南江镇槐树村某农家乐内为其逝去岳父办“碑酒”(农村为逝去亲人立墓碑所办的酒宴),在酒宴中架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就多喝几杯。事后他与妻子驾车回家,没想到在朝阳路口交通警察岗亭处与其他轿车发生碰撞,在看到交警来到现场处理时,他害怕酒驾被抓于是驾车逃逸。逃逸后他将车辆藏在附近洗车场,以为交警不认识自己就大胆的出来回家,没想到一出来就被正在寻找肇事车辆的交警发现。被交警拦住后,何某趁酒劲上来就想撒泼不去交警大队,于是就上演了那一幕裸奔闹剧。
    之后,根据送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的何某血液显示,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3.0mg/100ml。同时交警调查发现,事发时何某所驾驶蓝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所悬挂的粤G5**23号车牌为套牌,何某车辆真实车牌为为粤G5**30。
    
    
    
    
    
    法院:因危险驾驶何某被判拘役6个月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1月31日,南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何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12月28日上午,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来自巴中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南江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县法学会会员代表以及社会代表人士现场一起观摩了此案的审理。
    经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名成立,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X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何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