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民马先生在超市买到过期酸奶,获赔500元。
马先生称,他在家附近的一家超市花7.5元买了瓶250g的酸奶,准备喝时,却发现该酸奶的生产日期是3月22日,保质期21天,一算已经过期2天。
当地相关部门接到马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去超市进行仔细检查,并没有发现马先生举报的过期酸奶以及其他过期食品。超市负责人表示没有出售过过期的酸奶,但马先生拿出了自己的购物小票,认为超市工作疏漏出售过期酸奶,必须作出赔偿。
最终,超市承认可能的确存在员工工作不到位检查疏忽的情况,并表示愿意赔偿马先生500元,今后也会加大自查力度,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