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招标 项目 展会 更多

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安全动态 > 安全质量快报


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挽澜镇荣胜煤矿“10?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12-27 16:30:09 安装信息网

相关链接: 贵州安全网 贵州质量网 贵州论文网 贵州资讯网

  

  2016年10月13日12时30分,贞丰县挽澜镇荣胜煤矿(以下简称荣胜煤矿)1203采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杨晶、王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省委书记陈敏尔及省长孙志刚等领导分别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黔西南州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局长李尚宽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传达了国家和省领导的重要指示,并指导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2016年10月14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成立了以贵州煤矿安监局盘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盘江监察分局)局长姜周林为组长,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安监局)局长陈远华、黔西南州监察局五室主任龚巍为副组长,盘江监察分局、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能源局、州公安局、州总工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州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按照“党政同责”和“三个必管”原则

  划清了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荣胜煤矿隶属于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越公司),位于贞丰县挽澜镇,为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的生产矿井。

  井田范围内可采煤层只有K2煤层,平均厚度为1.2m,平均倾角为15.5°,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62 m3/t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84m3/min。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划分为一个水平四个采区,现开采一采区,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矿井总进风量950m3/min,总回风量1100m3/min。事故发生时,井下布置有1202采面和1203采面,无掘进工作面。

  矿井采用刮板运输机与矿车运输,平巷及主平硐采用蓄电池机车牵引,暗斜井采用绞车提升,安装了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及火灾束管监测等系统。

  煤矿法定代表人李佩胜,占70%股份,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股东黄朝洪占20%股份,股东刘青山占10%股份,两人均未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李显山,受李佩胜委托,负责全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工作;赵风林,2016年8月6日以前为荣胜煤矿矿长,此后不再履行矿长职责,负责巷道维修、接待检查等工作;总工程师马连福,负责采掘部署、“一通三防”等技术工作;机电副矿长于学双,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及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宋振勇,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丛龙海,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副矿长宋长锁,专职带班。以上人员均持有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集团公司概况

  黔越公司为证(照)齐全,具有兼并重组主体公司资格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目前下属19处煤矿(均未控股),总设计生产能力237万吨∕年,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9处,总设计规模285万吨/年。

  董事长王越,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汤治国,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工程师刘平,负责所属煤矿“采掘部署”及“一通三防”等工作。未设总经理。

  公司共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负责对所属矿井进行安全管理的安检部有工作人员6人(直接从事安全检查人员4人)。

  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所属矿井的相关规定,但未健全管理机构和配足相应管理人员。

  8月4日,汤治国率员到荣胜煤矿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203采煤(面)回风巷局部地段冒落、行人不畅;1203采煤(面)回风巷风门联锁失效”等7条隐患,要求煤矿整改,8月18日,由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冯秀明和栾炳勇到矿进行了验收,并作出了“除第一条在整改中,其余六条均已整改合格”的结论。此后,县有关部门检查时对该矿作出停产整改指令,并要求“由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并督促落实整改”,但至事故发生,未按要求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三)事故区域及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1203采面,采面倾斜长度90m,走向剩余长度510m,走向长壁后退式开采,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顶板,炮采工艺,工作面采用刮板运输机、矿车运输。

  1203采面安设有甲烷、CO和温度传感器,自10月1日以来,该区域传感器不能上传监控数据。

  1203采面回风巷由1202采面运输巷沿空留巷而成,7月底以来该矿一直存在1203采面回风巷垮塌严重、不能正常通风和行人、采面风量不能满足要求等隐患,且直至事故发生,仍未整改完毕。

  (四)监管部门对荣胜煤矿的监管情况。

  9月14日,县安监局、工科局发现该矿存在“1203采面回风巷道压力大,支护质量差,巷道冒落,无法行人和回风”等7条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并限于2016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9月18日、9月26日,县安监局、工科局及镇安监站分别到该矿督查隐患整改,发现煤矿正在整改隐患,且未发现生产作业情况,要求该矿服从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认真整改,并要求驻矿员履行好监督职责。10月10至12日,州煤矿安全检查组对荣胜煤矿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通风和顶板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下达了责令立即停产整改指令,并在县安监局会议室约谈了煤矿及公司负责人。会后,黔越公司总工程师刘平要求荣胜煤矿立即停止生产,编制整改方案报公司审批。但荣胜煤矿未执行监管指令,继续安排人员到1202采面和1203采面进行回采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3日早班,生产副矿长宋振勇(当班带班矿长)组织召开班前会,共安排28人入井作业,其中,由班长陈厚明带15人到1203采面进行采煤作业。

  8时10分,陈厚明班组到达1203采面,随后进行生产作业。约9时30分,机尾段炮眼施工结束,并开始装药,装药完成后开始由丁从林(无放炮员资格证)在未检查瓦斯也未撤出人员的情况下由下往上放炮落煤。约11时30分,因炮烟大丁从林拒绝继续放炮,陈厚明又安排王石贵(无放炮员资格证)从第21个炮眼继续往上起爆。12时30分许,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在1203运输巷的冯弟兴与岑永参听到声响,遂前往1203采面探查情况,途中陆续遇见5名受伤人员往外走,得知采面发生了爆炸后,立即电话向马连福汇报。矿方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援。经清点,事故造成7人受伤,7人失踪。

  (二)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矿于13时30分电话向贞丰县安监局报告“1203采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贞丰县安监局于13时57分电话将此情况报告盘江监察分局,盘江监察分局核实情况后于14时30分电话报告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5名受伤人员自行出井,13时40分左右,另2名受伤人员被抬出井,李显山随即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途中转120急救车送往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和兴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其余救援人员在距1203采面下出口10-20m段和39m处共发现7名遇难人员。

  14时14分,黔西南州应急救援中心驻兴仁救护中队接到州应急救援中心召请电话,15时45分入井侦查并参加抢险救援,16时10分救护中队搜索至1203采面,确认无其他遇难人员,至此,确定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18时10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被运送出井,抢险救援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203采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荣胜煤矿。

  (1)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组织生产。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存在采面风量不足及未配备瓦斯检查员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工人冒险作业。

  (2)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①不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设置专职带班矿长代替“五职”矿长带班下井,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②现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事故当班,1203采面炮眼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孔、任用无资质人员放炮,且不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及爆破撤人等制度。③未执行入井检身、矿灯集中发放制度。

  (3)安全监控系统长期运行不正常。①各类传感器设置不足。1202采面区域未设置甲烷传感器,1203采面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长时间运行不正常。10月1日以来,1203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断线,1203采面区域其他各类感器故障,不能上传监控数据。

  (4)技术、通风管理相关规定不落实。①技术规程编制和审查把关不严,《1203采面作业规程》中存在无采面需风量规定的重大缺陷。②1203采面和1202采面串联通风。③未严格执行定期测风、调风制度,伪造测风记录,作业点风量随意分配。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安检科、调度室等安全管理职能科室,未配备安全员、瓦检员等特种作业人员。②矿级领导职责分工不明确,岗位职责不清。③未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④未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等安全管理规定。

  2.黔越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对所属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需求。且未配备总经理及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等副总经理。未设置瓦斯防治、通风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且安检部直接从事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对所属矿井的安全检查及管理要求。

  (2)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①对煤矿的重大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及整改方案等审查把关不严。②对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督促煤矿整改及落实不到位。

  (3)对所属煤矿生产作业状态不掌握。对荣胜煤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及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作业失察。

  3.县、镇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挽澜镇监督检查不到位。①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等相关会议,且会议未针对影响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②镇相关领导对安监站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力;③安监站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和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④未严格落实镇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度,包保工作流于形式,包保人自包保荣胜煤矿以来未到矿检查。

  (2)县工科局行业执法不到位,对煤矿技术服务和指导不够。9月14日检查时发现荣胜煤矿1203采面通风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停产整改的指令后,督促煤矿隐患整改不到位,也未停止企业的煤炭产品通关,造成煤矿企业违法组织生产长期存在。

  (3)县安监局煤矿日常监管不到位。①9月14日发现煤矿通风系统方面等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整改。②驻矿安监员对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落实不到位,未督促煤矿真正停下来整改,发现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按规定方式向上级报告。

  (4)贞丰县对煤矿安全工作重视不够。①对影响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不够,造成监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②对监管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造成监管工作不到位、煤矿企业违法生产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荣胜煤矿“10•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王石贵,事故当班工人。无爆破作业资质,在未检测瓦斯浓度的情况下,冒险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厚明,事故当班班长。在1203采面通风不畅、未检查瓦斯浓度、未撤离人员的情况下,违章安排无爆破资质人员放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3.李佩胜,荣胜煤矿法定代表人,煤矿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在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李显山,中共党员,荣胜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负责人,负责全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工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在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违规冒险组织生产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宋振勇,荣胜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长,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未履行生产矿长职责,组织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的1203采面冒险生产;事故当班入井带班,对现场存在的大量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且提前升井,未履行带班矿长的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马连福,中共党员,荣胜煤矿总工程师,负责采掘部署、“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技术规程编制和审查把关不严,造成1203采面作业规程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定期测风、调风,并伪造测风记录,煤矿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丛龙海,荣胜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井下长期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纠正、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于学双,荣胜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煤矿机电管理工作(含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甲烷传感器设置不足、数据传输不正常等隐患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造成安全监控系统长期运行不正常、不能对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正常监测和预警,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相关党组织按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处分及行政处罚的人员

  9.赵风林,中共党员,2016年8月6日以前为荣胜煤矿矿长,自2016年8月6日李显山到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后,不再履行矿长职责,仅负责巷道维修、接待检查等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对1203回风巷未及时维护,导致该巷严重垮塌、不能正常通风和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4.8万元,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宋长锁,荣胜煤矿专职带班矿长。未严格履行入井带班职责,对现场存在的大量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

  11.汤志国,黔越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煤矿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书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

  12.刘平,黔越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生产技术工作。未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对煤矿的重大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及整改方案等审查把关不严,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缺陷失察;对煤矿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等重大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撤销其煤矿管理人员资格证。

  13.王越,黔越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履行总经理的职责。未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能满足对所属矿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荣胜煤矿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4.8万元。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

  14.陈飞,荣胜煤矿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督促落实不到位;发现煤矿拒不整改、冒险违规生产作业,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按要求汇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5.田维俊,中共党员,荣胜煤矿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督促落实不到位;发现煤矿拒不整改、冒险违规生产作业,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按要求汇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6.唐昌怀,挽澜镇安监站负责人。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和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7.肖祥胜,中共党员,贞丰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县安监局煤监股股长。对煤矿下达停产整改的执法文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皮佳麟,中共党员,贞丰县煤炭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未对荣胜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全国军,中共党员,现为挽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6年7月20日起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对安监站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雷旭,挽澜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2016年7月20日起包保荣胜煤矿。包保荣胜煤矿以来,未按有关规定到矿检查、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黄兴国,贞丰县工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炭管理股、县煤炭管理中心。对分管的相关人员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行业管理工作弱化;未将荣胜煤矿已被停产整改的情况及时通报,导致其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能通关外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邬邦贤,贞丰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监股、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对分管的相关人员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安监站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龚德勇,贞丰县工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相关人员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弱化;未建立健全局内部沟通机制,导致停产整改的荣胜煤矿违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能通关外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4.杜槐,贞丰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相关人员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造成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5.贺志强,贞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监管工作落实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贞丰县委县政府分别向黔西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荣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1203采面冒险生产,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荣胜煤矿处人民币99万元的罚款,并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议将荣胜煤矿纳入被兼并重组对象。

  2.黔越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黔越公司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并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黔西南州要全面开展煤矿专项检查。一是要对煤矿的开拓布署、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严防因采掘失调而导致的违法违规生产;二是要查煤矿的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管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可靠,风量满足所有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速符合要求。特别是低瓦斯矿井,要确保相关的瓦斯管理制度和放炮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三是要查煤矿现场管理,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组织生产。

  (二)黔西南州要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工作。一是各产煤县要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通风、瓦斯治理、防治水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建设)作业的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二是对长期存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矿井,不仅要依法责令矿井立即停产(建)整顿,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责令停产整顿或停产整改的矿井,要采取加强部门监管、包保监督、驻矿员现场落实等有力措施确保其停下来,严格按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将隐患消除后方能允许生产和建设。

  (三)认真开展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要立即组织专业的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加强和改进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一是要确保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各种传感器数量及安装地点符合要求,确保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实现在线不间断监测和预警。对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二是集团公司要加强与所属煤矿的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工作,实现煤矿、集团公司与监管部门监控中心三级联网,并强化监测监控数据的运用管理,对监控数据不正常的,要查清原因并采取措施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四)强化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的落实。一是煤矿严禁设置专职的带班矿长,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煤矿副总工程师、“五职”矿长及主要负责人轮流入井带班;二是带班矿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出井,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督促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加强对所属煤矿的管理。一是集团公司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能满足对所属矿井管理所需的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二是要切实履行对所属矿井的管理职责,重点要做好所属矿井重大技术方案、规程措施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及时掌握煤矿的生产作业状态,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三是对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和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明确部门和人员,督促煤矿按规定整改到位。

  (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一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三无”(无“三违”、无隐患、无事故)班组建设等经验,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三是加强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是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附件:1.荣胜煤矿“10•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荣胜煤矿“10•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示意图

  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挽澜镇荣胜煤矿

  “10•13”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25日

关键字:煤,能源工业,贵州,黔西南,兴义

上一篇:2016年上海市按摩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下一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56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行业资讯月点击排行

展会信息月点击排行

招商信息月点击排行

首页 资讯 招标 项目 展会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触屏版 电脑版
安装信息网 www.36qy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