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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全省工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二批)

2016-07-21 11:00:17 安装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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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全省工矿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第二批)
 
 
    现将上半年以来,全省发生的工矿生产安全已结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兰州碧桂园边坡挡土墙工程项目“3•5”
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3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四川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建筑行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违章违规冒险作业,直接在坡脚开挖清理土方,导致边坡坍塌作业人员被掩埋。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四川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现场负责人王文俊,处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四川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边坡巡查监测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张英,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碧桂园一期8组团北侧边坡挡土墙工程项目负责人林致胜,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四川富盈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青,处人民币1.39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处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四川富盈劳务公司,建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对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处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兰州碧桂园一期8组团北侧边坡挡土墙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广州龙越建筑公司,处人民币48万元的行政罚款。
 
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3•20”
电弧炉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3月20日, 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在冶炼车间30吨电弧炉出钢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由于在生产过程中30t电弧炉发生循环水冷管道漏水,现场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违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铸锻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见习生(安全员) 金碧海,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调离安全员岗位。
对铸锻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安全员张玉成,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调离安全员岗位。
    对铸锻公司冶炼车间调度员李永军,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对铸锻公司冶炼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宁永强,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记过处分。
    对铸锻公司冶炼车间副主任赵利强,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降级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对铸锻公司冶炼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王培鑫,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并其处于1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铸锻公司设备维修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张骞,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对铸锻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兼营运管理部部长吕永茂,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对铸锻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部长武伟,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予其撤职处分。
    对铸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胥永顺,责成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记过处分。
    对铸锻公司副总经理宋道春,责成兰石集团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对铸锻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星岗,责成兰石集团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兰州兰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铸锻公司总工程师)蒋春宏,责成兰石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单位兰州兰石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罚款。
 
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
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4月8日,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中窑村,甘肃银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皋兰西电管理局涵洞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建筑施工行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对施工环境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在支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程朱玺,处人民币1.26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王君栋,责令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职务。
     对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皋兰县西岔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总监赵永红,处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行政罚款。
 
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17”
 挤压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4月17日,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地铁站施工现场,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泵车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泵车背架泵前支腿下陷,背架泵输送泵管下移挤压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泵车出现机械故障、施工人员冒险作业。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泵车操作人员赵启伟、王学信,责成给予辞退的处理。
    对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部长李亮,处人民币6000元行政罚款,并予以撤职。
    对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总经理助理徐重福,处人民币1万元行政罚款。
    对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行政罚款。
 
   皋兰万丰养殖场“4•28”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4月28日 ,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涧沟川村七社四泵沟,皋兰万丰养殖厂在取土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养殖场无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辨识,违法施工。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皋兰万丰养殖场实际负责人魏万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石洞镇涧沟村村委会主任、村安监室主任魏孔辉,给予记过处分。
    对石洞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杨重田,给予通报批评。
    对县农牧局副局长辛世湖,给予通报批评。
    对皋兰万丰养殖场,处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民勤县顺鑫商住楼建筑工地“5.31”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5月31日,民勤县顺鑫商住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项目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措施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顺鑫商住楼项目部实际负责人王新,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甘肃省三级建造师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于雅明,吊销其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对民勤县建设局局长王克柱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民勤县建设局主任工程师、质监站站长王能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民勤县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李开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对民勤县三雷镇城区街道办党委书记祁世昶给予诫勉谈话。
    对民勤县三雷镇城区街道办主任张克勤给予诫勉谈话。
    对民勤县三雷镇城区街道办副主任魏成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民勤县三雷镇城区街道办安监员徐菊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民勤县安监局局长段志和给予诫勉谈话。
    对民勤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以林免去现任职务。
    对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对金昌诚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红色警示”,记入武威市建筑市场“黑名单”,一年内不得进入武威市建筑市场从事招投标交易活动。

天祝县甘肃道明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6.2”
叉车倾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6月2日,天祝县宽沟工业园区甘肃道明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叉车失衡,车辆倾覆,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违法安排作无证人员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天祝县质监局、天祝县宽沟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向天祝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罚。
    对天祝县质监局局长徐泽生给予诫勉谈话。
    对天祝县质监局副局长徐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天祝县质监局稽查队长兼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室主任陈荣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天祝县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室工作人员巨启明给予记过处分。
    对天祝县金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兼园区安监站站长熊效民给予记过处分;
    对天祝县金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安监站安全环保股股长张玮栋给予警告处分。
    对天祝县金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安监站安全环保股干部刘全忠给予警告处分。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3.19”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3月19日,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路桥分公司在位于金昌市河雅路旁材料库内进行电缆线盘吊装装车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司吊人员对起吊物重量不明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两根钢管作为起重横担进行吊装作业,导致钢管弯曲,钢丝绳滑脱,造成在吊装物下方作业人员砸伤死亡。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路桥分公司材料员张璞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现场吊装作业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朱发俊,由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对八冶一公司副总经理水成渊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路桥分公司经理崔效武,处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八冶一公司总经理安玉成,处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处向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在全公司予以通报。
    对路桥分公司,处向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4.28”坠落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4月28日,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头沟采区的3号井发生一起意外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竖井临边口作业未系安全带违章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法定代表人陆世荣,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副矿长杨玉忠,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并暂停其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
    对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头沟采区区长张吉瑞,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资格证。
    对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头沟采区副区长冯培成,暂停其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资格证。
    对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副矿长由焦家庄萤石矿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头沟采区3号井负责人杨景润,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处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罚款。
 

白银路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4”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概况:2016年1月4日,白银路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料厂场地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白银路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对白银龙安爆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铅锌冶炼厂“3·30”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概况:2016年3月30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铅锌冶炼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安全防护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无专人指挥。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西北铅锌冶炼厂叉车司机张守波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西北铅锌冶炼厂维修车间主任助理薛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对西北铅锌冶炼厂维修车间主任汤祥春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对西北铅锌冶炼厂副厂长李德磊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西北铅锌冶炼厂厂长杨斌,处人民币1.7万元的罚款。
    对西北铅锌冶炼厂,处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罚款。
 

 白银会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27”
 瓦斯(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概况:2016年2月27日,白银会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15综放工作面爆破联络巷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松散;技术管理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存在漏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严不细;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细致,业务指导缺乏针对性;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当班安检员张应斌,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对通灭队队长蔺文绪,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安全副总(兼安检科科长)姜孝良,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通灭副总(兼通灭科科长)何永仓,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安全副矿长党海东,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总工程师靳安民,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矿长杨永强,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总经理、公司安委会主任张华都,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董事长袁作林,处人民币4.38万元的罚款。
    对白银会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罚款。
    对甘肃金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向平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矿四号井“4·28”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概况:2016年4月28日,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矿四号井东一203综放工作面下出口处发生一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注液氮现场管理松散,安全措施不落实;综采工作面技术管理不完善,防灭火系统不可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关键部位的隐患排查不力;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不力。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东采区副区长兼采煤队队长王君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东采区通灭队书记蔺永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东采区副区长赵文福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东采区区长雷海明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安监部部长张吉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地测副总工程师王仲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通灭副总工程师兼矿通灭部部长连玉中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对安全副矿长段君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对矿总工程师古亚丹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生产副矿长朱仓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矿党委书记尚文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2.98万元的罚款。
    对矿长文建东建议免去其矿长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6.01万元的罚款。
    对驻矿安监处处长吴向东给予记过处分。
    对王家山煤矿,处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罚款。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三矿“3·24”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3月24日,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5521-20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对矿压危害性认识不足、矿压防治措施不到位、工作面巷道布置形成集中应力区,增大了矿压显现强度、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面,缺乏矿压防治内容。综放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后方采空区上覆坚硬的顶板岩层大面积垮断,出现较大的矿压显现,应力传递并释放到工作面,致使工作面支架严重损坏,造成人员伤亡。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安全副矿长牛宝荣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总工程师王永忠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矿长郭斌武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1.38万元的罚款。
   对矿党委书记许万虎,处人民币1.38万元的罚款。
   对窑街煤电集团公司驻矿安监处处长祁天虎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李友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综放二队队长马超给予记过处分。
   对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矿,处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罚款。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砚北煤矿“3·27”机电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3月27日,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砚北煤矿250207上材料顺槽1号材料硐室处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违规装、运、卸机电设备; 矿井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制定不严谨,实际操作难度大;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考核不严格。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运料班职工田亮,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运料班职工刘晓辉,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运料班班长张广军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运输三队运输组组长赵小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运输三队党支部书记王洲,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运输三队队长陈晓军,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魏钟钰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值班副队长濮生泽,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李刚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综采二队队长罗怀军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安监科安检员王世才,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安监科科长赵志勇,处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机电动力科科长包彦明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副总工程师、矿井当班带班领导于贵良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机电副矿长杨君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机电副矿长边小科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砚北煤矿安监处处长兼砚北煤矿安全副矿长陈银德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党委书记,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王连合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2.7186万元的罚款。
    对砚北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徐元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7327元的罚款。
    对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砚北煤矿,处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罚款。
 
华亭县西华镇煤矿“5·6”
运输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5月6日,华亭县西华镇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安全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针对性不强;设备管理不严格;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章冒险作业。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西华镇煤矿采煤一队队长周军辉,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西华镇煤矿副矿长李强,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对西华镇煤矿机电副矿长金志荣,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西华镇煤矿安全副矿长岳志瑞,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西华镇煤矿生产副矿长巩生祥,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对西华镇煤矿总工程师杜立石,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对西华镇煤矿矿长兼党支部书记张永泰,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对华亭县西华镇煤矿,处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罚款。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5·14”
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一、事故概况:2016年5月14日,华亭县西华镇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安全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章冒险作业。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当班绞车司机王顺昌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对运输队运输工陈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运输队副队长王磊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
    对运输队副队长苏学彪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运输队党支部书记赵廷金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       
    对运输队队长王汉杰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机电运输部工程师王世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机电运输部部长雷红兵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地测副总、事故当班带班领导薛建中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对机电副矿刘广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对矿党委书记杨继祯,处人民币3.12万元的罚款。
    对矿长邵嗣华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人民币2.28万元的罚款。
    对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水头煤矿,处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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