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然而作为衡量空气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重要指标,即适用面积指标,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新修订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于2015年9月15日已发布、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适用面积指标,噪声项目做了相应的修改。在这段过渡期内,企业应根据新国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按标准完善标识标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为持续评估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组织开展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用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要求,对产品的适用面积、噪声项目进行风险监测。
一、监测情况
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43批次样品,经检验,标称了适用面积的32批次产品中,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2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但标称了颗粒物洁净空气量;9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5批次产品的噪声不符合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27批次产品的噪声符合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规定的参考值,但噪声的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差大于+3dB(A)。
二、风险处置
上海市质监局已将风险监测结果告知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降低或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同时,上海市质监局将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议加强监督。
三、消费提示
1、消费者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有无明示功能性指标的执行标准,防止由于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的产品性能差异,导致产品使用实际效果不佳。
2、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尽量在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主流电子商务网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关注产品各项功能的标称数据。如遇到未标称适用面积、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和噪声等指标的产品,建议尽量不要购买。
3、定期清洁或更换过滤器,保证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效果,同时避免失效过滤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排放。长期未使用的空气净化器再次开机前,应检查产品整体状态,做好相应的清洁工作,必要时更换过滤器。同时,过滤器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原厂产品,确保产品继续使用时的质量可靠。